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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法规指导兽药生产与使用—1



录入时间:2008-11-13 9:29:15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由于动物养殖和动物食品的质量安全,很容易受到药品的质量和药物残留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实施与兽药生产使用有关的兽药法规。本文论述《中国兽药典》、《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药典》等17种兽药法规和药物法规对兽药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与作用。
 
  加强兽药法制观念和法制管理,是实施《兽药GMP规范》、发展动药产业和现代畜牧-养殖业的必须举措。当今是实行“药剂养殖”的时代,由于动物养殖和动物食品的质量安全,很容易受到药品的质量和药物残留的影响。因此,兽药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实施如下法规。
1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重新颁布实施了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它共有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在中国境内从事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  《中国兽药典》和《中国兽药典》配套丛书
2.1 《中国兽药典》
《中国兽药典》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是我国兽药的国家标准,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是国家为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中国兽药典》至今已颁布了三版,即1990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
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原料及各类制剂等质量标准448种;二部收载中药材、成方制剂质量标准685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质量标准115种;以上合计1248种;药品外文名一部用英文名,二部用拉丁文名。
2.2 《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和《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
《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和《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为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它对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的资料,达到科学、合理用药,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目的。它是兽药使用的法定依据。
《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收载品种831个,分别介绍其性状、药理、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最高残留限量、制剂、适应症、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休药期、规格等。
《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介绍国内和进口生物制品373种的制备方法、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3  《兽药规范》
《兽药规范》全称《中国兽药规范》。我国在中国兽药典未制订和颁布以前,农业部于1968年编纂了《兽医药品规范(草案)》,1978年修订并颁布了《兽药规范》第一版,1992年颁布了《兽药规范》第二版。《兽药规范》是我国农业部早年制订的关于兽药规格、标准的法定技术依据。《兽药规范》收载《中国兽药典》外的兽药与制剂。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已将1992年第二版《兽药规范》的部分药品收录。此后未有新版。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或称饲料药剂)是现代养殖生产用的动物饲料中不可缺少的组分。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国农业部2001年发布了新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品种目录。
上述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必须向指定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新产品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及下列资料:①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②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③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④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之规定,农业部1999年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后于2003年又颁布了修改《决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办证程序、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5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规范》)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又称《兽药GMP规范》。推行《兽药GMP规范》是使兽药生产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生产水平和兽药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大措施。我国于2006年已经全面实施了《兽药GMP规范》。其主要要求如下:
凡新建或经技术改造后,能达到GMP要求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可向农业部申请GMP验收,验收合格者,农业部将发给GMP验收合格证书。《GMP合格证》有效期5年,到期复验换证,复验不合格的,将吊销其《GMP合格证》。各地新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农业部组织的GMP验收合格后,才能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含车间),必须按GMP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安装、调试与试产,并经检查验收,取得《GMP合格证》,才能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的全过程,都必须符合GMP的规定。
兽药生产企业主管兽药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制药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经验;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的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直接从事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厂房的建筑与布局应符合生产流程和保证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要求,并有整洁的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要做到人流、物流分行,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和生活区要分开。兼产兽药的生产企业,必须设立隔离的兽药生产区、生产兽药用的物料应在兽药生产区内存放和流通。
生产设备应符合所生产兽药的种类和剂型质量的要求,仪器、仪表、计量用具、耐压容器应经验定合格,有害气体、污水、烟尘、动物尸体应作无害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检验合格的药物原料与辅料。要制定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施。产品的标签与包装必须符合工艺要求与质量标准。
兽药生产企业要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根据法定的兽药标准和质量要求制定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规程。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文件都必须完整,其中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法规、标准、规程及生产全过程(从药品原料的验收、成本至销售)的记录凭证。
要求对兽药生产实行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的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模拟生产、产品和仪器仪表校验等的验证。
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对产品销售(每批成品)实行销售记录(并保留至有效期1年或3年)和必要时能及时全部回收或追回措施。
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
要求兽药企业制定自检工作程序和自检周期(每年至少1次),设立自检工作组,并定期组织自检。
6  药品安全试验规范
《药品安全试验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简称GLP)。它是在实验条件下,进行药理、毒理、临床药理等动物试验的准则,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法规。
我国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报送兽药主要成分与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稳定性试验报告、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结果、残留试验、环境影响报告等有关资料。
6.1 试验动物
要求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合格的品种和个体,包括弄清其历史来源、遗传背景、基因组成及其生物特性,并控制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感染),以保证实验结果能被重复和验证,能为国际上所承认。 
6.2 药理试验
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抑菌试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
6.3 毒理试验
包括实验动物或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吸收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而且要求在实验动物病理模型上进行试验观察,以便对新药作出是否安全有效的评价);机体残留试验、屠宰前停药期的试验;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的研究。
6.4 临床试验
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6.5 环境影响
包括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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