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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备与验证



录入时间:2008-11-26 16:30:40 来源:青岛海博生物

   由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简称CANCL)1999年制定实验室认可准则( CANCL20109)设备和标准物质规定:“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校准和检测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如果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设备,则应保证本准则的有关要求得到满足。所有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应有文件化的维护程序。如果任一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上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测,满足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实验室应检查由于上述缺陷对以前所进行的校准或检测工作的影响。每一台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应保存对校准和检测有意义的所有标准物质和每一台设备的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惟一性标识;接受日期和启用日期;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接收时的状态(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的复制件(如果有);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迄今所进行的维护和今后维护计划的细节;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 
    在《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9月)中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有以下原则要求:“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所承担的药品检验、复核、仲裁等的需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能覆盖被测药品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仪器使用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第二十二条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的主要使用说明部分应附有中文译文。第二十三条精密仪器的使用应有使用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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