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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2



录入时间:2008-12-18 15:20:12 来源:青岛海博生物

2.6 样品的保存和运送
2.6.1 取样结束后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如不能及时运送,冷冻样品应存放在-15℃以下冰箱或冷藏库内;冷却和易腐食品存放在0~4℃冰箱或冷却库内;其他食品可放在常温冷暗处。
2.6.2 运送冷冻和易腐食品应在包装容器内加适量的冷却剂或冷冻剂。保证途中样品不升温或不融化。必要时可于途中补加冷却剂或冷冻剂。
2.6.3 如不能由专人携带送样时,也可托运。托运前必须将样品包装好,应能防破损,防冻结或防易腐和冷冻样品升温或融化。在包装上应注明“防碎”、“易腐”、“冷藏”等字样。
2.6.4 作好样品运送记录,写明运送条件、日期、到达地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运送人签字。
3 样品的验收、存放和检验样品的制备
3.1 样品的验收和存放
3.1.1 当样品送达实验室后,应立即对照取样报告单核查样品。核查内容包括:
a. 样品件数;
b. 包装是否完整;
c. 样品容器上的标记是否清晰可认;
d. 测量样品温度并核对是否和取样时的食品温度一致;
e. 干燥样品有无受潮和细菌增殖征象;
f. 冷冻样品是否融化;
g. 易腐样品有无腐败征象。
3.1.2 记录样品核查结果并由核查人签字。
3.1.3 样品如不能及时检验,应及时存放在妥善的地方。
a. 冷冻样品应放入—15℃以下的冰箱内;
b. 易腐和冷却样品应放入0~4℃冰箱内;
c. 干燥食品可放在常温冷暗处。
3.1.4 待检样品存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6h。
3.2 检验样品的制备
3.2.1 样品的全部制备过程均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
3.2.2 检验冷冻样品前应先使其融化。可在0~4℃融化,时间不超过18h,也可在温度不超过45℃的环境中融化,时间不超过15min。
3.2.3 检验液体或半固体样品前应先将其充分摇匀。如容器已装满,可迅速翻转容器25次;如未装满,可于7s内以30cm的幅度摇动25次。从混样到取样检验相隔时间不应超过3min。3.2.4 检验干燥样品前应先用灭菌勺或刮板将样品搅拌均匀。
3.2.5 开启样品容器前,先将容器表面擦干净,然后用70%乙醇消毒开启部位及其周围。3.2.6 非粘性液体样品(粘度不大于牛乳),可直接用吸管吸取一定量,加于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内。吸管插入样品内的深度不应超过2.5cm,也不得将吸有样品的吸管浸入稀释液或培养基内。
3.2.7 粘性液体样品可用灭菌容器称取一定量,然后加入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
3.2.8 固体和半固体样品可用灭菌的均质杯称取一定量,再加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进行均质。从样品的均质到稀释和接种,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5min。
4 检验
4.1 凡出口食品的微生物学检验,必须按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4.2 在检验中和食品及其稀释液、试剂、培养基接触的一切器皿必须经过有效的灭菌。所有检验操作,必须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程序。
4.3 制备试剂和培养基所用的水,应为无离子水或用玻璃器皿蒸馏的蒸馏水。水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格:
a. 单一金属含量在0.05mg/1 000mL以下;
b. 总金属含量不高于1.0mg/1 000mL;
c. pH值在5.5至5.7之间;
d. 残留氯含量不高于0.1mg/1 000mL。
4.4 实验室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应定期检查和校正。
4.5 新购的试剂和脱水合成培养基,在使用前应用已知菌进行试验,证明无毒、被检菌能正常在其中生长时,方可使用。
4.6 每次检验都应用已知阳性菌和阴性菌作对照。
4.7 检验结束后,所有带菌的培养基、试剂、稀释液和器皿必须尽快灭菌和洗刷。清洗过的器皿,不应残留洗涤剂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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