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ISO)或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如果没有以上两类证明文件,可由国家化妆品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开具良好质量证明;
17、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答: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3、国外生产厂家给国内在华责任单位开具的“授权书”;
以上三份材料均需要进行公证,其中后两份需要签字盖章的公证,委托代理证明内容可以包含在授权书中。
18、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哪些要求?
答:1、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4、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5、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6、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19、委托代理证明应有哪些要求?
答:1、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3、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20、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怎么申报?
答: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进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实行预先审核。
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即可进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21、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怎么申报?
答: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普通化妆品。其安全性检验及申报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注册的要求。
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注册(如粉饼、眼影、腮红等)时,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
22、产品配方有哪些要求?
答:(一)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
(二)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名,无INCI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三)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四)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七)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产品宣称含有果酸,或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总量≥3%,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23、产品的质量标准的有哪些要求?
答:1、提供企业控制本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
2、应含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3、应含微生物指标、卫生化学指标;
4、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pH值指标及其检测方法(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方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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