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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菌剂(防腐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录入时间:2010-7-29 10:41:06 来源:中国药典

     抑菌剂(防腐剂)效力检查法系用于测定灭菌、非灭菌制剂中抑菌剂的活性,以评价最终产品的抑菌效力,同时也可用于指导生产企业在研发阶段制剂中抑菌剂浓度的确定。
     如果药物本身不具有充分的抗菌活性,那么应根据制剂特性(如水溶液制剂)添加适宜的抑菌剂,以防止制剂在正常贮藏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微生物污染和繁殖使药物发生变质而对使用者造成危害,尤其是多剂址包装的制剂。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抑菌剂不能用于替代药品生产的GMP管理,不能作为非灭菌制剂降低微生物污染的唯一途径,也不能作为控制多剂量包装制剂灭菌前的生物负载的手段。
所有抑菌剂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制剂中抑菌剂的量应为最低有效量。同时,为保证用药安全,最终包装容器中的抑菌剂有效浓度应低于对人体有害的浓度。
      在制剂通则中要求具有抗菌活性的制剂,不管是添加的抑菌剂,还是药物本身具有抗菌活性,在药物研发阶段,均应确认其抗菌效力。抑菌剂的抗菌效力在贮存过程中有可能因药物的成分或包装容器等因素影响而提高或降低,因此,应验证最终容器中的抑菌剂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因贮藏条件而降低。
      本试验方法和抑菌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用于包装未启开的成品制剂。
产品分类
进行本试验的药品分为四类(表1 ) ,以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表l 产品分类
类别
药品
1类
注射剂、其他非肠道制剂,包括乳剂、耳用制剂、无菌鼻用制剂及眼用制剂
2类
局部给药制剂、非灭菌鼻用制剂及用于黏膜的乳剂
3类
口服非固体制剂(非抗酸制剂)
4类
非固体抗酸制剂
 
培养基
培养基的制备
1.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TSB )
酪蛋白胨                         17.0g
磷酸二氢钾                       2.5g
大豆木瓜蛋白酶消化物       3.0g
氯化钠                            5.0g
葡萄糖                            2.5g
水                                  1000ml
      除葡萄糖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pH 值约7.0 ,煮沸,加入葡萄糖溶解后,摇匀,滤清,调节pH 值使灭菌后为7.3 士0.2 ,分装,灭菌。
2.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TSA )
      除上述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的处方和制法,加入14.0g琼脂,调pH 值使灭菌后为7.3 士0.2 ,分装,灭菌。
3.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
      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XII G )制备。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抑菌剂效力测定用培养基应进行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包括成品培养基、由脱水培养基或按处方配制的培养基均应检查。
菌种  
      试验所用的菌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 代(从菌种保藏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第0代),并 采用适宜的菌种保藏技术进行保存,以保证试验菌株的生物学特性。
铜绿假单胞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 ) [ CMCC ( B ) 10104]
大肠埃希菌(Escherichia coli ) [ CMCC ( B ) 44102 ]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 CMCC( B ) 26003 ]
白色念珠菌(Candida albicans)[ CMCC ( F ) 98001 ]
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 ) [ CMCC ( F ) 98003 ]
菌液制备 
      接种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的新鲜培养物至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中,30 ~35 ℃ 培养18~24 小时;接种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至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中,20 ~ 25 ℃ 培养24 ~48 小时。上述培养物用0.9 %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lml 含菌数为50~100CFU 的菌悬掖。接种黑曲霉的新鲜培养物至沙氏葡萄糖琼脂斜面培养基中,20~25 ℃ 培养5 ~7 天,加入3 ~5ml 含0.05 % ( ml / ml )聚山梨醋80 的0.9 %无菌氯化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采用适宜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内.用含0.05 %(ml / ml )聚山梨酯80的0.9 %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 ml 含孢子数50~100CFU 的孢子悬液。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 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2 ~8 ℃ .可在24 小时内使用。黑曲霉~子悬液可保存在2 ~8 ℃。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适用性检查 
      取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各50 ~100CFU ,分别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注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 个平皿,混匀,凝固,置30~ 35 ℃ 培养48 小时,计数;取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50~100CFU ,分别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注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 个平皿,混匀,凝固,置20 ~25 ℃ 培养72 小时,计数;同时,用对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
结果判定 
      若被检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不小于对照培养基上菌落平均数的70 % ,且菌落形态大小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一致,判该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符合规定。

抑菌剂效力测定

菌种  
       同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若需要,制剂中常见的污染微生物也可作为试验菌株。
菌液制备 
      接种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的新鲜培养物至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或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中,30 ~35 ℃ 培养18 ~24 小时;接种白色念珠菌于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或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中,20 ~25 ℃ 培养24~48 小时。若为琼脂培养物,加入适量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琼脂表面的培养物洗脱,然后,用适宜方法吸出菌悬液至无菌试管内,加人适量的0.9 %无菌氯化钠溶液并采用比浊法制成每lml 含菌数约为108CFU 的菌悬液。若为液体培养物,用离心法收集菌体,并用0.9 %无菌氯化钠溶液冲洗,采用比浊法制成每lml 含菌数约为108CFU 的菌悬液。接种黑曲霉的新鲜培养物至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墓中,23 ~28 ℃ 培养5 ~7 天,加入3 ~5ml 含0.05 % ( ml / ml )聚山梨酯80 的0.9 %无菌氯化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用适宜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内,加入适量的含0.05 % ( ml / ml )聚山梨酯80的0.9 %无菌氯化钠溶液并采用比浊法制成每lml 含孢子数108CFU 的孢子悬液。同时采用平皿法测定lml 菌悬液的菌数。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 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2 ~8 ℃ ,可在24 小时内使用。黑曲霉的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 ~ 8 ℃ ,在1 周内使用。
供试品接种
     抑菌剂效力可能受试验用容器特征的影响,如容器的材质、形状、体积及封口的方式等。因此,只要供试品每个包装容器的装量足够试验用,同时容器便于按无菌操作技术接入试验菌液、混合及取样等,一般应将试验菌直接接种于供试品原包装容器中进行贮存。若因供试品的性状或每个容器装量等因素需将供试品转移至无菌容器时,该容器的材质不得影响供试品的特性(如吸附作用),特别应注意不得影响供试品的pH , pH 对抑菌剂的活性影响很大,同时容器的口径大小应便于供试品的进出及混匀。
      取包装完整的供试品至少5 份,直接接种试验菌,或取适量供试品分别转移至5 个适宜的无菌容器中(若试验菌株数超过5 株,应增加相应的供试品份数),每一容器接种一种试验菌,1 、2 、3 类供试品中1g 或lml接种菌量为105~ 106 CFU , 4 类供试品中1g 或lml 接种菌最为l03~104CFU ,接种菌液的体积不得超过供试品体积的0.5 % ~1% ,充分混合,使供试品中的试验菌均匀分布.然后将接种的供试品在试验期间置20~ 25 ℃ ,避光贮存。贮存温度的变化应尽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防止被污染,
存活菌数测定 
       根据产品类型,在供试品刚接种(0 时)及表2 规定的间隔时间,分别从上述每个容器中取供试品lml ( g ) ,用pH 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稀释成1:10 、l:102 、1:103 等稀释级。采用平皿法或薄膜过滤法(照附录XII G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其中测定细菌用胰酪陈大豆琼脂培养基,测定真菌用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测定每份供试品中所含的菌数。菌数测定方法应进行验证,验证方法按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XII G )中的“计数方法的验证”进行,其中测定细菌用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测定真菌用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
       根据菌数测定结果,计算lml ( g )供试品各试验菌所加的菌数及各间隔时间的菌数,并换算成1g 值。
结果判断  
      抑菌剂效力根据各间隔时间的菌数lg 值相对于初始值(0 时菌数lg值)减少程度进行评价(表2 ) ,试验结果按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保留小数点后1 位有效数字。结果符合表2 要求可判定该产品抑菌效力符合规定。
表2 抑菌荆抑菌效力判断标准
1类供试品
细菌
7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1.0lg,14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3.0lg, 14 天到28 天菌数不增加
真菌
与初始值比,7 、14 、28 天菌数均不增加
2类供试品
细菌
14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2.0lg, 14 天到28 天菌数不增加
真菌
与初始值相比,14 、28 天菌数均不增加
3类供试品
细菌
14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1.0lg. 14 天到28 天菌数不增加
真菌
与初始道比,14 、28 天菌数均不增加
4类供试品
细菌,真菌
与初始值比,14 、28 天菌数均不增加
 
注:表中“不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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