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生物安全等级Ⅲ级防护微生物菌种操作规程
6.3.1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
6.3.1.1实验室中必须安装Ⅱ级或Ⅱ级以上生物安全柜。
6.3.1.2所有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当这类操作不得不在生物安全柜外进行时,必须采用个体防护与使用物理防护设备的综合防护措施。
6.3.1.3在进行感染性组织培养、有可能产生感染性气溶胶的操作时,必须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6.3.1.4当不能安全有效地将气溶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时,应使用呼吸保护装置。
6.3.1.5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前,应在专用的更衣室(或缓冲间)穿着背开式工作服或其他防护服。工作完毕必须脱下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可再次使用的工作服必须先消毒后清洗。
6.3.1.6工作时必须戴手套(两副为宜)。一次性手套必须先消毒后丢弃。
6.3.1.7在实验室中必须配备有效的消毒剂、眼部清洗剂或生理盐水,且易于取用。可配备应急药品。 出实验室灭活的物品必须放在专用密闭容器内。
6.3.2特殊要求
6.3.2.1实验室的门必须关上。
6.3.2.2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禁止干扰正在操作或辅助的工作人员。禁止免疫耐受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禁止临时有病或有皮肤破损者在实验室工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实验室。
6.3.2.3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需要的免疫、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姓名和电话、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及离开实验室的程序。
6.3.2.4建立严格的实验室规章制度,有关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必须明确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程序。建立出入登记册制度。
6.3.2.5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免疫接种和检测(如乙肝疫苗、卡介苗),并定期进行检查。
6.3.2.6收集工作人员和其它风险人群的基本血清留底,以后根据需要定期收集血清样本,应有检测报告,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6.3.2.7将生物安全程序纳入实验室标准操作规范或生物安全手册,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生物安全手册。告知工作人员实验室的特殊危险,工作人员要阅读并按照规范的要求操作。
6.3.2.8实验室及其辅助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的潜在危险知识的培训,掌握预防暴露以及暴露后的处理程序。每年要接受最新的培训。
6.3.2.9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实验室负责人有责任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标准微生物学操作规范和技术,仪器操作规范。并由专家提供特殊培训。
6.3.2.10实验所需物品必须经传递窗送入。
6.3.2.11严格遵守下列规定,防止利器损伤:
6.3.2.11.1除肠道外注射和静脉切开等特殊情况,严禁在实验室使用针、注射器及其他利器。尽可能用塑料器材取代玻璃器材。
6.3.2.11.2注射和吸取感染性液体时必须用一次性注射器,用过的针头禁止折弯、折断、剪断、重新盖上帽、从注射器取下,禁止用手直接操作。应将其放在不锈钢容器中。非一次性利器必须放到厚壁容器中,运到特定区域消毒,最终进行高压消毒。
6.3.2.11.3尽可能使用无针注射器和其他安全装置,装有污染的针、利器及破碎玻璃的容器在丢弃之前必须进行高压灭菌。禁止用手处理破碎的玻璃器具。
6.3.2.12禁止在开放的实验台上和容器内进行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设备中进行。生物安全柜内的工作台表面用适当的消毒剂清理。
6.3.2.13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放在防漏的容器中储存及运输。
6.3.2.14感染性实验结束后,尤其在感染性物质溢出和溅出后,应由专业人员或经过正规培训的人员进行消毒和清理。实验室中必须备有溢出物处理程序的文件。
6.3.2.15污染的设备在运出维修前必须消毒。所有废弃物或物品,在丢弃或重新使用前必须消毒。
6.3.2.16建立实验室事故和暴露的报告系统。感染性物质溢出及暴露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消毒处理,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并记录事故过程和处理经过。
6.3.2.17禁止将无关动植物带入实验室。
6.3.2.18内外必须设置通讯系统,实验室内的实验记录等资料应通过传真机发送至实验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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