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3)
录入时间:2010-9-16 14:12:14
来源:互联网
5、技术要求
5.1 试剂和培养基(等同 EA-04/10 7)
5.1.1 试剂(等同 EA-04/10 7.1)
5.1.1.1 实验室有对试剂进行检查、接受/拒收和贮存的程序和标准,保证涉及到的试剂质量适用于检验。实验室人员应该在起初和保存期限内,使用可以溯源至认可的国家或国际的阴性和阳性标准菌株,检查对食品微生物检验起决定性作用的每一批试剂的适用性,在确定这些物品达到标准规格,或已达到相应的规程中所规定的标准之前,不得使用,并记录归档。
5.1.1.2应建立一套供货清单控制系统,该系统中应该包括全部相关试剂、质控材料以及校准品的批号、实验室接收日期以及这些材料投入使用的日期。所有这些质量记录应在实验室管理评审中提供。
5.1.1.3实验室应对影响检验质量的重要试剂供应方、供应品以及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且保存这些评价记录和经核准的清单。
5.1.2 培养基(等同 EA-04/10 7.2)
5.1.2.1检查实验室内制备的培养基、稀释剂和其它悬浮液的性质是否合适,可参照以下几项进行:
a) 目标微生物的恢复或生活力的维持;
b) 非目标微生物的抑制;
c) 生化(区别的和诊断的)性质;
d) 理化性质(例如pH,体积)。
5.1.2.2原料(包括商业脱水配料和单独配料)要储存在合适的条件下,例如低温、干燥和避光。所有的容器,尤其是那些用于培养基脱水的容器,需高度密封。结块或颜色发生改变的脱水培养基不能使用。除非实验方法有特殊要求,试验用水需经蒸馏、去离子的或反转渗透处理。
5.1.2.3 要确定和验证合适的储存条件下预制培养基的保存时间。
5.1.3 即用型培养基(等同 EA-04/10 7.3)
5.1.3.1 在使用前需验证所有准备使用的或部分完成的培养基(包括稀释剂和其它悬浮液)的有效性,应估算目标微生物的复苏或存活能力,或全面定量评估对非目标微生物的抑制程度;使用客观的标准对其品质(例如物理和生化性质)进行评审。
5.1.3.2 作为培养基确认的一部分,要求实验室使用人员充分了解制造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书,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 培养基的名称和组成成份,包括一些添加剂;
b) 保存期限和可接受的使用标准;
c) 储存条件;
d) 样品等级/层次;
e) 无菌检查;
f) 检查正在使用的目标和非目标控制微生物的生长状态(应用它们的培养收藏标准)以及可接受的标准;
g) 物理检查和可接受的实用标准;
h) 说明书的出版日期。
5.1.3.3应鉴定每一批培养基,需证明所接收的每批培养基满足质量要求,制造商应确保实验室人员能及时接到其关于质量规格的任何改变的通知。
5.1.3.4 如果培养基制造商被权威质量系统认可,则实验室应根据详细说明书对其产品有效性的符合度进行检查。在其他情况下,必须对接收的培养基进行足够的检查。
5.1.4 贴标签(等同 EA-04/10 7.4)
实验室要确保所有的试剂(包括储存溶液)、培养基、稀释剂和其它的悬浮液都贴上标签,标明其适用性、特性、浓度、储存条件、准备日期、有效期和(或)推荐的储存时期。负责微生物检验准备的试验人员可以从记录中确认。
5.2 人员(等同 EA-04/10 2)
5.2.1 必须由具有微生物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的且丰富经验的人员来操作或指导微生物检验。实验员应具有实验室认可的相关工作经历,这样才能在无人指导或被确认在有工作经验人员的指导下履行食源微生物检验工作。某些国家规定也许忽视本文所提到的要求。
5.2.2 如果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中包含评价和说明,那么报告签发人必须具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如法规的和技术的要求以及其他可接受标准。
5.2.3 实验室的管理程序应保证所有人员接受适当的操作设备和检验技术方面的培训,其中包括符合微生物检验标准要求的基本技能培训,如倒平板,菌落计数,无菌操作等。只有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或在适当的指导下,才允许实验室人员对样品进行检验。应随时评估实验人员在检验中所表现的能力,必要时对其进行再培训。当一种方法并不属于常规方法时,在检验开始前确认微生物检验人员的技能是十分必要的。应建立标准的检验能力评估时间间隔,并形成文件。检验结果中对鉴定和确认微生物的解释,应与检验人员的检验分析过程相关联。
5.2.4 在某些情况下,能力的确认应与一种特定技术和设备相关而不是方法。
5.3设施和环境条件(等同 EA-04/10 3)
5.3.1 设施(等同 EA-04/10 3.1)
5.3.1.1 典型的实验室应有检验设施(专用于微生物检验和相关活动)及辅助设施(大门、走廊、管理区、样品室、洗手间、储存室、文档室等)。检验设备需要特殊的环境条件。
依据所开展检验的不同微生物等级,实验室应对授权进入的人员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的地方,工作人员应被告知以下内容:
a) 特定区域的特定用途;
b) 特定工作区域的限制措施;
c) 采取这些限制措施的原因;
d) 合理的控制水平。
5.3.1.2 根据检验的类型,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应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最小。为达到这一目标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如:
a) 实验室的建设应以“无回路”为宗旨(GB/T19489-2004);
b) 操作时应按照固有的程序并采取预处理措施以保证检验样品的完整性(比如使用密封容器);
c) 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隔离各种检验活动。
5.3.1.3 应规划设置以下操作的隔离区或指定区:
a) 样品接收和储存区;
b) 样品前处理(如应在被隔离的区域处理极易被污染的粉状产品)区;
c) 样品的微生物检验区(包含无菌室和培养区);
d) 参考菌株的保藏区;
e) 培养基和器材准备区,包括灭菌;
f) 无菌条件评估区;
g) 净化区。
洗涤(净化后)区可以与经过预处理可防止气溶胶转移而影响微生物生长的其他实验室区域共用。分隔实验室的要求应建立在具体检验活动(如检验种类和数目等)的基础上。
为避免偶然发生的交叉污染,实验室的仪器不应频繁移动。在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专用吸管、吸管头、离心管、试管等应限定在某个工作区域(低度—中度—高度DNA工作环境)。
5.3.1.5 应保证工作区的洁净和整齐。所需空间应与分析处理所需空间及实验室内部整体布局相称。实验室空间应符合GB 19489-2004的规定。
5.3.1.6 通过自然条件或换气装置或使用空调,使工作室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当的温度。使用空调时,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种类检查、维修和更换合适的过滤设备。
5.3.1.7 减少污染可通过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
a) 表面光滑的墙、天花板、地面和桌椅(光滑程度应取决于对其清洁的难易程度)。不推荐使用瓷砖覆盖座椅表面;
b) 地面、墙壁、天花板连接处应有弧度;
c) 当进行检验时,窗和门的张开程度应降低到最小;
d) 遮阳板应安装到室外,如果无法在室外安装,应保证能够方便地清洗遮阳板;
e) 除非密闭包装,液体运输管不应在工作区上方穿过;
f) 换气系统中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g) 独立的洗手池,机械化控制效果更好;
h) 器具橱吊与天花板检无缝隙;
i) 无粗糙而裸露的木块;
j) 固定设备和室内装置的木质表面应密闭包裹;
k) 储存设施和设备的安放应易于清洗;
l) 除非检验需要,严禁将家具、文件及其他物品放在实验室中。
理想的天花板应具有光滑的表面并附带充足的照明。如果无法实现(悬垂的天花板和吊灯),实验室应有书面材料证明已控制了任何导致卫生的风险,同时具备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如清洗表面和检查程序。
5.3.1.8 实验员应该清楚潜在的发生污染的检测区域,并证明他们已经采取措施预防污染的发生。
5.3.2 环境监测(等同 EA-04/10 3.2)
5.3.2.1 实验室环境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科学合理,比如,空气沉降板的使用和表面擦洗。设计可接受的背景菌落计数,并且有文件化的程序来处理背景菌落总数超标情况。分析数据以控制污染发生在一定水平内。
5.3.3 卫生(等同 EA-04/10 3.3)
5.3.3.1 制定文件化的清洗实验室固定设备、装置及表面等的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所制定的程序应考虑到环境监测的影响和污染发生的几率。应有发生泄漏时的处理方案。
5.3.3.2 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灰尘的累积
a) 提供足够的储存空间;
b)尽量避免在实验室进行文件处理;
c)禁止把植物和个人物品带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5.3.3.3 根据所检验的微生物危害等级的不同,在实验室内应穿着配套的隔离服(如果需要,应保护头发、胡须、手和鞋等),离开工作区域时脱下防护服。这在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和危害等级II级以上实验室显得尤其重要,比如从高浓度DNA工作区转移到低浓度DNA工作区时,也许会造成交叉污染。在多数实验室一件实验服足够使用。
5.3.3.4 应准备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5.4 设备(等同 EA-04/10 6)
作为质量体系的一部分,实验室应依据相应的程序文件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准、性能测试(见附录B)。
5.4.1 维护(等同 EA-04/10 6.1)
5.4.1.1 实验室基本设备的维护应根据使用频率定期进行。保存具体记录。设备维护及间隔时间在附录B给出。
5.4.1.2 避免起因于仪器的交叉污染,注意事项如下:
a) 适当的时候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洗和灭菌;
b) 适当的时候对重复使用的玻璃器具进行清洁和灭菌;
c) 理想的情况是,实验室应有处理污染物的专用高压灭菌锅。然而,使用灭菌锅的前提是分别对消毒物品和灭菌物品等进行预处理,同时按文件化的方案记录高压灭菌锅的性能状况。
5.4.1.3 以下仪器设备需要清洁、维修、损坏检查、常规检查甚至灭菌加以维护:
a) 常规保养的设备:滤器、玻璃和塑料容器(瓶子、试管)、玻璃或塑料制成的带盖培养皿、采样工具、镍/铬/铂及可处理塑料制成的接种针或接种环;
b) 水浴锅、培养箱、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锅、均质器、电冰箱等;
c) 测定体积的设备:吸液管、自动分液器、微量移液器;
d) 测量设备:温度计、计时器、天平、酸度计、菌落计数器。
5.4.2 校准和性能确认 (等同 EA-04/10 6.2)
5.4.2.1 实验室必须制订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性能测试方案。根据经验和实际需要,确定仪器校准和性能测试的频率,其间隔时间应比设备规定的最短检查时间要短。需要强制性定期检定的仪器和设备,经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校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常用的贵重仪器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加以检查,使用后要记录,应定期维护以保证保证以器和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附录B列出了不同仪器和设备所需校准时间间隔和典型性能检查的范例。
5.4.2.2 温度测量设备
a) 温度直接影响分析结果或对设备的正确性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安装在培养箱和高压灭菌锅上的液体玻璃温度计、热电偶适应器和铂电阻温度计;
b) 如需校准设备,则应遵循国家或国际有关的温度标准,精确度在允许范围内,被证明符合国家或国际生产规定者才可以工作,例如储藏用电冰箱、制冰机、培养箱及水浴锅这类精确性可以在允许的温度范围内变动的设备。必须对此类设备进行性能测试。
5.4.2.3 培养箱、水浴锅和干燥箱
应确定并记录培养箱、水浴锅、干热灭菌箱及保温室的温度的稳定性、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和达到平衡状态时所需时间,尤其要注意其是否在正常使用(如多个带盖培养皿之间的位置、空间、高度)。每次经过修理和校正后,都应检查和记录最初验证设备时所记录的各参数的稳定性。实验室应监控这类设备的运行温度,并保存记录。
5.4.2.4 高压灭菌锅,包括培养基制备仪
下面大致列出了有关校准、确定和监控运行的一般性方法。然而,高压灭菌锅所进行的数量检验及相应项目,如能适应高压灭菌锅的内外变化,这也就提供了同等的质量保证。
a) 高压灭菌锅必须具备指定的时间和温度允许范围。压力仪不能只适于一个压力量程。用来控制和监督工作循环的感应器需要进行校准并对其计时器进行性能测试;
b) 最初的测定包括实际应用中每个工作循环和每一种装载状态时的性能研究(空间热分布测试)。在经过大型维修或校正(如更换温度调节的探测仪或程序器,调整安装位置及工作循环)后,或对培养基的质量控制检验结果表明需要时,应当重复前述性能测试过程。必须安装足够的温度感应器(如在充满水或培养基的容器中)以指示不同位置的不同温度。至于培养基制备仪,一般认为安装使用两个感应器(一个靠近控制探测仪,另一个位于远离控制探测仪处)是适当的,除此之外,没有更加合适的方法。应确认和考虑温度上升和下降的适宜性及灭菌时间;
c) 在确认和重新确认的过程中,应提供基于加热分布图的清晰明了的操作说明。制定接受/拒绝的标准和高压灭菌锅的使用记录,包括每个循环的温度和时间;
d) 通过下列措施之一进行监控:应用热电偶和记录仪打印输出图表;直接观察最高的温度值和当时的时间。
除直接监控高压灭菌锅的温度外,还应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检查每个灭菌和消毒循环的效力。高压灭菌锅的记录带和指示条带只能说明一项工作已经进行,而不能证明完成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循环。
5.4.2.5 测重仪和天平
测重仪和天平应按国家规定及其使用目的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校准。
5.4.2.6 测定体积的设备
a)在微生物实验室中经常会用到测定体积的设备,如自动分液器,分液器/稀释器,机械性的手动移液管和多功能移液管等。实验室应该对测定体积的设备进行最初的确证,之后定期检查以保证仪器按要求正常使用。对于具有一定性能范围的玻璃器皿,确证工作就不是必须的。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指定体积的准确度而不是固定体积(如在体积可变设备的不同设置),也应测定重复使用的精确度。
b)对于单独使用的多功能体积测定仪器,实验室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一份相应的质量认可系统。经过初步的实用性确认后,建议随时对其进行准确度检查。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质量认可系统,实验室应对设备的适用性进行检验。
5.4.2.7 其它设备
定期检验传导计、氧气表、pH计和其它类似仪器的性能,或在使用前对其进行性能检验。在合适的条件下储存检验用缓冲液,并且标记有效期。
如果湿度对于检验结果很重要,则要根据国内或国际标准对湿度计进行校准。
定时器,包括高压消毒锅的定时器,须使用一个已经过校准的定时器或国内时间信号来进行确证。
若检验步骤中使用离心机,应该评估离心力是否对检验有决定性作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需要校准离心机。
5.5 参考菌株和参考培养物(等同 EA-04/10 8)
5.5.1 参考菌株(等同 EA-04/10 8.1)
参考菌株和认可的参考菌株提供了基本的微生物检验溯源,例如:
a) 证明结果的准确性;
b) 校准仪器设备;
c) 监测实验室运转;
d) 证实方法的有效性;
e) 能够对方法进行比较。
如果可能,在合适的培养基中应使用标准物质。
5.5.2 参考培养物(等同 EA-04/10 8.2)
5.5.2.1 需要通过参考培养物来确定培养基(包括检验试剂盒)的可接收的性能、验证检验方法和评估实验操作过程,例如,确认检验试剂盒性能和方法有效性时,可溯源性是必要的。为了证明可追溯性,实验室必须使用直接从那些现存的被认可的国内或国外保存机构那里获得的参考菌株。
5.5.2.2 将参考菌株传代培养,以提供参考原株,纯度和生化检查应同时进行。建议使用深度冰冻或冻干法储存分装的参考原株。参考原株继代培养便是日常微生物检验所需工作菌株(见附录A)。一旦参考原株被解冻,不可重新冷冻和再次使用。
5.5.2.3 工作菌株不应传代,否则需要有一个标准方法或实验室提供档案证明其在任何相关性质上没有改变。工作菌株不能继代培养以代替参考菌株。参考菌株的商业衍生物仅可以用作工作菌株。
上一篇:食品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2)
下一篇:食品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