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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



录入时间:2008-9-22 14:27:15 来源:青岛海博

   
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的取样、 检验和结果报告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一般规则。
2 取样
2 . 1 一般要求
2 . 1 . 1 取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程序, 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每取完一份样品, 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
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 再取另一份样品, 以免交叉污染。
2 . 1 . 2 从取样至开始检验的全过程中,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数量和生长能力发
生变化。
2 . 1 . 3 确定检验批, 应注意产品的均质性和来源。 如厂 产 r 包括若干不同的质量档次或来源, 应将质量档
次或来源相同的那些产品划分在一起, 组成若干分批, 然! I 由这些分批按分层随机取样法取样。
2 . 1 . 4 取样必须是随机取样, 可利用随机取样表〔 见附录 A( 补充件) 〕 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
2 . 2 取样数量
2 . 2 . 1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取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 按合同规定取样; 出口贸易合同没有规定具体取
样数量的, 可参照同一产品的品质检验取样数量取样, 或按单位包装件数N的、 I W N值取样。 无论采取何
种方法取样, 每批货物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 件。
2 . 2 . 2 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 取样数量应适当增加, 最低不少于8件。
2 . 2 . 3 如出口贸易合同规定在一批货物的若干个子样中, 任何一个子样均不得发现致病菌或含菌量不
得超过某一限量, 而检验方法又有足够的灵敏度时, 可将各子样合并为一个样品进行检验, 并根据并样
后的检验结果判定整批产品合格与否。
2 . 2 . 4 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2 5  g , 如合同有特殊规定, 按合同规定办理。
2 . 3 取样方法
2 . 3 . 1 直接食用的小包装食品; 尽可能取原包装, 直到检验前不要开封, 以防污染。
2 . 3 . 2 统装或大容器包装的液体食品
2 . 3 . 2 . 1 取样前摇动或用灭菌棒搅拌液体, 尽量使其达到均质。
2 . 3 - 2 . 2取样时应先将取样用具浸人液体内略加漂洗, 然后再取所需量的样品。装入灭菌盛样容器的
量, 不应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三, 以便于检验前将样品摇匀
2 . 3 - 2 . 3 取完样品后, 应用消毒的温度计播入液体内测量食品的温度, 并作记录。 尽可能不用水银温度
计测量, 以防温度计破碎后水银污染食品。
2 . 3 - 2 . 4 如为非冷藏易腐食品, 应迅速将所取样品冷却至 。 -4 0 C  o
2 . 3 . 3 统装或大容器包装的固体和半固体食品
2 . 3 . 3 . 1 侮份样品应用灭菌取样器由几个不同部位采取, 一起放入一个灭菌容器内。
2 . 33 . 2 注意不要使样品过度潮湿, 以防食品中固有的细菌增殖。
2 . 3 . 4 统装或大容器包装的冷冻食品
2 . 3 . 4 . 1 对大块冷冻食品, 应从几个不同部位用灭菌工具取样, 使之有充分的代表性。
2 . 3 - 4 . 2 在将样品送达实验室前, 要始终保持样品处于冷冻状态。样品一旦融化, 不可使其再冻, 保持
冷却即可。
2 .  3 . 5 生产过程中的取样
2 . 3 . 5 . 1 划分检验批次, 应注意同批产品质量的均一性。
2 . 3 .  5 . 2 如用固定在贮液桶或流水作业线上的取样笼头取样时, 应事先将笼头消毒。
2 .  15 .  3 当用自动取样器取不需要冷却的粉状或固定食品时, 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保证产品的
代表性不被人为地破坏。
2 . 4 样品的标记
2 . 4 . 1 所有盛样容器必须有和样品一致的标记。 在标记上应记明产品标志与号码和样品顺序号以及其
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标记应牢固‘ 具防水性 , 字迹不会被擦掉或脱色。
2 . 4 . 2 当样品需要托运或由非专职取样人员运送时, 必须封识样品容器。
2 . 5 取样报告
     当取样结束后. 应由取样人写出完整的取样报告。取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 产品名称;
     b . 加工者和买卖双方名称:
     c . 发货地点和到达地点;
     d . 发货日期和到达日期;
     e . 发运工具;
     f . 每批货物的标志和号码;
     8 . 每批货物所包含的产品数量、 大小和单位;
     h 取样目的;
     1 . 取样方法:
     S . 样品的大小和数量;
     k . 取样时产品的温度;
     1 . 取样时的气象状况;
     m. 取样 日 期、 地点和时间;
     n . 检验样品的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0 . 要求检验的项目;
     P . 取样人签名。
样品的保存和运送
   取样结束后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如不能及时运送, 冷冻样品应存放在一1 5 ℃以下冰
n 匕
砂 ﹄ U
箱或冷藏库内; 冷却和易腐食品存放在。 -4 ℃冰箱或冷却库内; 其他食品可放在常温冷暗处。
2 . 6 . 2 运送冷冻和易腐食品应在包装容器内加适量的冷却剂或冷冻剂。保证途中样品不升温或不融
化。必要时可于途中补加冷却剂或冷冻剂。
2 . 6 . 3 如不能由专人携带送样时. 也可托运。托运前必须将样品包装好, 应能防破损, 防冻结或防易腐
和冷冻样品升温或融化。在包装上应注明“ 防碎” 、 “ 易腐” 、 “ 冷藏” 等字样。
2 . 6 . 4 作好样品运送记录, 写明运送条件、 日期、 到达地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并由运送人签字
样品的验收、 存放和检验样品的制备
3 . , 样品的验收和存放
3 . 1 . , 当样品送达实验室后, 应立即对照取样报告单核查样品。核查内容包括:
     a . 样品件数;
     b .包装是否完整;
     c . 样品容器上的标记是否清晰可认;
     d . 测量样品温度并核对是否和取样时的食品温度一致;
     e . 干燥样品有无受潮和细菌增殖征象;
     f . 冷冻样品是否融化;
     8 . 易腐样品有无腐败征象。
3 . 1 . 2 记录样品核查结果并由核查人签字。
3 . 1 . 3 样品如不能及时检验, 应及时存放在妥善的地方。
     a . 冷冻样品应放入一1 5 ℃以下的冰箱内;
     b . 易腐和冷却样品应放入 。 -4℃冰箱内;
     c 干燥食品可放在常温冷暗处。
3 . 1 . 4 待检样品存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3 6  h o
3 . 2 检验样品的制备
3 . 2 . 1 样品的全部制备过程均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
3 . 2 . 2 检验冷冻样品前应先使其融化。 可在。 ^ - 4 " C 融化, 时间不超过 1 8 h , 也可在温度不超过4 5‘   C 的
环境中融化, 时间不超过 1 5  m i n e
3 - 2 .  3 检验液体或半固体样品前应先将其充分摇匀 如容器已装满, 可迅速翻转容器 2 5次; 如未装满,
可于7s 内以 3 0  c m的幅度摇动 2 5 次。从混样到取样检验相隔时间不应超过 3  mi n ,
3 . 2 - 4 检验千燥样品前应先用灭菌勺或刮板将样品搅拌均匀。
3 . 2 . 5 开启样品容器前, 先将容器表面擦干净, 然后用 7 0 %乙醇消毒开启部位及其周围。
3 . 2 . 6 非粘性液体样品( 粘度不大于牛乳) , 可直接用吸管吸取一定量, 加于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内。
吸管插人样品内的深度不应超过 2 . 5  c m, 也不得将吸有样品的吸管浸入稀释液或培养基内
3 . 2 . 了 粘性液体样品可用灭菌容器称取一定量, 然后加入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
3 . 2 . 8 固体和半固体祥品可用灭菌的均质杯称取一定量, 再加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进行均质。从样
品的均质到稀释和接种, 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 5  m i n ,
4 检验
4 . 飞 凡出口食品的微生物学检验。 必须按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4 . 2 在检验中和食品及其稀释液、 试剂、 培养基接触的一切器皿必须经过有效的灭菌。所有检验操作,
必须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程序。
4 . 3制备试剂和培养基所用的水, 应为无离子水或用玻璃器皿蒸馏的蒸馏水。水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
格:
     a . 单一金属含量在 。 . 0 5  mg 八 0 0 0  mL以下;
     b . 总金属含量不高于1 .  0  m g / 1  0 0 0  mL ;
     c .    p H值在 5 .  5 至5 .  7 之间;
     d . 残留氯含量不高于。 . 1  m g / 1  0 0 0  mL
4 . 4 实验室所用仪器、 设备的性能, 应定期检查和校正。
4 . 5 新购的试剂和脱水合成培养基, 在使用前应用已知菌进行试验, 证明无毒、 被检菌能正常在其中生长时, 方可使用。
4 .  6 每次检验都应用已知阳性菌和阴性菌作对照。
4 . 了检验结束后, 所有带菌的培养基、 试剂、 稀释液和器皿必须尽快灭菌和洗刷。 清洗过的器皿, 不应残
留洗涤剂痕迹。
5 检验记录和结果的报告
5 . 1 经检验的每份样品都应有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a . 样品名称;
     b . 样品来源( 货主和产地) ;
     c . 样品编号;
     d . 收样和开始检验日期;
     e . 检验项目和生长及各项反应情况;
     f 评语和判定;
     B - 检验结束日期;
     h ,检验者和复核人签字。
5 . 2 检验结束后, 应尽快根据实际检验结果填写检验结果报告单, 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及时发
长时, 方可使用。
4 .  6 每次检验都应用已知阳性菌和阴性菌作对照。
4 . 了检验结束后, 所有带菌的培养基、 试剂、 稀释液和器皿必须尽快灭菌和洗刷。 清洗过的器皿, 不应残
留洗涤剂痕迹。
5 检验记录和结果的报告
5 . 1 经检验的每份样品都应有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a . 样品名称;
     b . 样品来源( 货主和产地) ;
     c . 样品编号;
     d . 收样和开始检验日期;
     e . 检验项目和生长及各项反应情况;
     f 评语和判定;
     B - 检验结束日期;
     h ,检验者和复核人签字。
5 . 2 检验结束后, 应尽快根据实际检验结果填写检验结果报告单, 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及时发证 。 
       附 录 A
随机取样衰及使用说明
       ( 补充件)
     在现场取样时, 可利用随机取样表进行随机取样。本附录所列随机取样表系用计算机随机编制而
成, 包括一万个数字。其使用方法如下:
A,先将一批产品的各单位产品( 如箱、 包、 盒等) 按顺序编号。如将一批6 0 0 包的产品编为1 , 2 - 一
00.
2 随意在表上点出一个数。查看该数字所在的行和列。如点在第 4 8行、 第 1 0列的数字上。
A 3 根据单位产品编号的最大位数( 如 Al , 最大为三位数) , 查出所点数所在行的连续列数字( 如A2 所
点数为第4 8行、 第1 0 , 1 1 和1 2列, 其数字为2 4 5 ) , 则编号与该数相同的那一份单位产品, 即为一件应
抽取的样品。
A 4 继续查下一行的相同连续列数字( 如按A3 , 即第4 9 行的第1 0 , 1 1 和1 2列的数字. 为6 0 8 ) , 该数字
所代表的单位产品为另一件应抽取的样品。
5 依次按A4 所述方法查下去。 当遇到所查数超过最大编号数量( 如第5 0 行的第1 0 , 1 1 和 1 2 列的数
字为9 3 1 , 大于6 0 的, 则舍去此数, 继续查下一行相同列数, 直到完成应抽样品件数为止。
附加说明:
木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木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宏太、 周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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