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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采样要求



录入时间:2014-3-4 9:50:45 来源:海博生物

按照食品类别,针对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每类食品及项目,规定其具体的采样要求,包括采样时间、地点和品种。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按食品类别整合在一起,专项监测在常规监测之后,在监测食品后以括号形式备注为专项监测。对于同类食品监测不同的项目,在符合采样要求、完成任务量的前提下,可共用样品。对于不受采样时间影响的食品和项目,不严格要求采样时间,在截止上报时间之前完成即可,但对于样本量较大的情况,建议适当分散任务量,因此对采样时间进行了宽泛的要求。监测计划中部分由卫计委和食药局或质检总局共同承担的项目,要求在餐饮环节或生产环节采样,此类环节不针对卫生部门(专项餐饮食品除外)。某些项目要求对监测点生产的产品进行监测,但由于采样困难,计划不要求在种植或生产环节采样,对于此类项目,如果可行,可以在类似环节采集样品。各项目的采样地点要求主要针对城市地区,在农村地

区采样时,根据当地的生产、消费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在采样时,一方面参考本手册的要求,一方面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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