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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采样要求--采样量



录入时间:2014-3-11 11:05:18 来源:海博生物

采样量受样品种类、性状、水分含量、可食部在样品中所占比例和监测项目等多种因素影响,原则上采样量应尽可能客观反映样品的污染状况并满足实验室检测的需要,同时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每份样品的采样量至少应满足下列规定。

散装产品根据水分含量和可食部的比例确定采样量,一般每份样品500 克~1000 克。

定型包装样品同一批号(或生产日期)的食品为1 份样品,每份样品的采样量不少于500 克,单个包装重量250 克以上的,每份样品采集3~4 个包装,单个包装在250 克以下的,每份样品采集5~8 个包装。

采集样品时,一般每份样品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分析检验,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按照样品保存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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