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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量的规定



录入时间:2014-7-15 11:43:43 来源:海博生物

原则上采样量应尽可能客观反映样品的污染状况并满足检测的需要,同时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

在保证抽样和监测质量的前提下,各监测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样量进行调整。

散装样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种类和状态及相应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单位,用无菌采样器现场采集 5 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放入无菌采样容器内,采样总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

定型包装样品:同一批号(或生产日期)的食品为 1 份抽检样品,每份样品的取样量应不少于 500 g(mL) 。

采样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采样工具和容器应无菌、干燥、防漏,形状及大小适宜。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

样品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对散装成堆样品可分上、中、下抽取,每层从中间及四周五点随机抽样;包装样品根据生产日期或批号进行随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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