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4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2015-05-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代替了GB 7096 -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和GB 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47096-2003、GB 11675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即食食用菌制品的微生物指标限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菌及其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菌
可食用的大型真菌。多数为担子菌,如双孢蘑菇、香菇、草菇、牛肝菌等。少数为子囊菌,如羊肚菌、块菌等。
2.2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制品、腌制食用菌制品、即食食用菌制品等。
2.2.1 干制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干燥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
2.2.2腌制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腌渍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
2.2.3即食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可直接食用的食用菌制品。
注:因标准版权问题,请至正规渠道查看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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