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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录入时间:2016-9-19 10:37:30 来源:青岛海博生物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598Z-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5982-1995 比较,主要变化
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5 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 章.1995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增加了消毒产品,医疗器材和高度、中度、低度危险性器材,灭菌和高水平、中水平、低水平消毒,多重耐药菌的定义(见第3 章.1995 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见4.1和4.2,1995年版的4.1);
——修改了医疗用品卫生标准(见4.3,1995年版的4.2);
——修改了使用中消毒液卫生标准(见4.6,1996年版的4.3);
——删除了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见1995年版的4.3.2);
——增加了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见4.4 4.5 4.6 4.7和4.9);
——修改了污物处理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见4.8,1995年版的4.4和4.5);
——增加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见第5章);
——修改了原附录A“采样及检查方法”(见附录A,1995年版的A);
——修改了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2,1995年版的附录A.1);
——修改了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5,1995年版的A.5);
——增加了治疗用水、紫外线灯、消毒器械、医院污水检查方法、疫点(区)消毒效果检测方法和大肠菌群检查方法(见A. 7 ,A. 8,A. 9,A. 10 、A. 11.A. 12) ,
——删除了原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见1995 年版的附录B);
——增加了新附录B“试剂盒培养基”(见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面由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最江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翩章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上海和j靡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九誓生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新世纪生化科技盘腿有限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海市?;病预防控制巾心、江革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扭市疾病预防控帽中心、福建省襄病理由控帽中心、浙江兴昌风机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题草人,胡国庆、理小虹、罪植被、李大亿.乔蛮、戴章霉.孙建生、宇雷莲、善草宇.沈伟、鲁费、梁建生、林立旺、陈楚晖、任银弹、王毒、张-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在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渭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组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时于本标准的应用是盛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蓝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量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1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7918.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GB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 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5/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5/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0469 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YY0572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医院污水处理挂术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毒产品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3.2
  医疗器材
  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3.2.1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进入正常的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但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3.2.2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3.2.3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械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3.3
  灭菌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4.
3.4
  高水平消毒
  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
3.5
  中水平消毒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
3.6
  低水平消毒
  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
3.7
  多重耐药菌
  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 、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 、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 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局杆菌科细菌(CRE)(如产I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

4 医院消毒卫生要求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符合表1要求。
  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朝其他洁净场所。II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童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4.1.2 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
4.2 医务人员手
4.2.1 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 CFU/cm2
4.2.2 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 CFU/cm2
4.3 医疗器材
4.3.1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4.3.2 中毒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CFU/件(CFU/g或CFU/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4 治疗用水
  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0572要求;其他治疗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4.5 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告GB 19083 、YY 0469 和GB 19082要求.
4.6 消毒剂
4.6.1 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告GB5749要求。
4.6.2 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接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
4.6.3 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O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菌落总数应≤100 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7 消毒器械
4.7.1 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紫外线灯应符合GB 19258 要求,使用中的紫外线灯(30W)的辐射照皮值应≥70μW/cm2.
4.7.2 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浓度应<0.16 mg/ml3。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2 mg/m3.
4.8 污水处理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18466 要求。
4.9 疫点(区)消毒
  消毒效果应符合GB 19193 要求。
5 医院消毒管理要求
5.1 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设施
5.1.1 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告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T 311 和《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5.1.2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应中心(室)、手术部(室)、重症监护病区、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内镜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告相关规定.
5.1.3 洁净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GB 50333 要求,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
5. 1.4 II类环境和门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T 313 要求,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
5.2 消毒产品使用管理
5.2.1 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
5.2.2 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无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过期、生效的消毒剂。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5.2.3 灭菌器如需进行灭菌效果验证,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无菌检查法”要求进行.使用消毒器械灭菌的消毒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3 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的清洗
  清洗程序应按WS 310.2 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械应先消毒再清洗。
5.4 消毒灭菌方法选择原则
5.4.1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前应灭菌.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低度危险性器材使用前可选择中.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清洁.
5.4.2 耐湿、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带官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CD)确认的灭菌程序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灭菌方法.
5.4.3 玻璃器挝、油剂和干粉类物品应首选干热灭菌;其他方法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规定。
5.4.4 不耐热、不耐湿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低温灭菌方法.
5.4.5 重量使用的氧气湿化瓶、吸引瓶、婴儿暖箱水瓶以及加温加湿罐等宜采用高水平消毒。
5.5 环境、物体表面消毒
5.5.1 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
5.5.2 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
5.5.3 被病人血液、呕吐物、排遣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中水平以上消毒方法,对于少量(<10 mL)的溅污,可先清洁再消毒,对于大量(>10 mL)血液就体液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5.5.4 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房区、烧伤病区)耐药菌及多重耐药菌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5.5.5 拖布头和抹布宜清洗、消毒,干燥后备用,推荐使用脱卸式拖头。
5.6 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5.6.1 应采用自然通凤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采用机械通风时,重症监护病房等重点部门宜采用"顶送风、下侧回风”,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5.6.2 呼吸道发热门诊及其隔离留观病室(区) 、呼吸道传染病收治病区采用靠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未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手术室、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场所宜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5.6.3 空气消毒方法应遵循(消毒技术规范)规定.不宜常规果采化学喷雾进行空气消毒。
5.7 消毒供应中心(室)的管理
  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筑布局以及清洗、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310 要求。
5.8 污水污物处理
5.8.1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告GB18466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
5.8.2 医疗废物的管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
5.9 疫点(区)消毒
  应符合GB 19193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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