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加入收藏  |   客服热线:400-0532-596
新闻资讯
 首页 - 资讯

关于防止比利时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录入时间:2009-2-11 9:02: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比利时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09年第7号
 2009年第7号  关于防止比利时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8年12月23日,比利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19日,比利时林堡省(LIMBURG)、东佛德省(OOST-VLAANDEREN)各发生1起H5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比利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8年12月23日(含12月23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2008月12日23日前启运的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来自比利时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农业部《关于防止菲律宾雷斯顿埃博拉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

下一篇:日本追加二甲嘧菌胺为中国产繁殖洋葱及其加工品命令检查项

相关资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3批次婴幼儿辅助食品不合格的通告(第5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关于2014年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上商城 | 在线客服 | 联系我们
业务联系电话
   400-0532-596 0532-66087773
   0532-66087762 0532-81935169
邮箱:qdhbywg@vip.126.com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锦汇路1号A2栋
产品技术咨询
  工作日(周一至周六8:00-18:00):
  18562658263 13176865511
  其它时段:13105190021
投诉与建议:13105190021 13006536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