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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录入时间:2009-3-2 8:29:15
  经过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同时通过的还有刑法修正案(七)和新修订的保险法。其中,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施行。
 几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很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最终解决方案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解释,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工作职责将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她还表示,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可能有安全问题,不可以直接投诉到这个委员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维持了分段监管的体制,信春鹰坦言,立法过程中,如何理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部门多头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的问题,是立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对此,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依法承担责任方面,都作了规定,“在我看来,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
  作为“问题奶粉”事件在立法上的一个重要推动,就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采取了严格的规定。
  信春鹰介绍,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许可要经过风险评估,更为严格的规定则是,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我们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为什么要用这样一个概念?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
  OMP事件,不按食品安全法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信春鹰以OMP事件为例进行说明,“现在有一个说法是OMP对人体无害,但是,即使无害,按照第46条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对身体无害,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
  不过该法的实施日期为今年6月1日,对于OMP事件,信春鹰表示“法律通行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OMP事件要按照现在的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并不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来处理。”
  ●将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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