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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录入时间:2009-5-31 8:36:1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m,性疾患的行为。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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