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强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对负责北京市场上水产品销售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本市和外埠渔业养殖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个体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的水产品进入北京市场,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每批次水产品最大应以车为单位提供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进口水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
二、本市经营水产品的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允许票据证明不全或票据证明与货物种类不符的水产品上市销售。水产品经营者应建立台账,批发市场售出的水产品开具市场销售凭证,零售市场开具信誉单,以保证实现全程追溯。水产品零售环节和消费环节要向消费者明示水产品的产地。
三、本市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其水产品经营或暂养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消毒措施,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致病菌滋生和传染。不具备水产品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坚决不允许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并且做到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四、各大水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水产品委托抽检制度,定期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检。对半年内出现三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水产品产地,由相关政府部门向社会公示,退出北京市场。
五、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监管。查处不能按要落实各项制度、继续销售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水产品的经营者,严厉打击逃避水产品检验检疫及场外非法交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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