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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应立法保障


录入时间:2011-5-20 9:32:33
    2011年,全国政协将“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确定为四大重点调研提案之一。5月16日至19日,以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忱为组长的全国政协重点提案调研组一行,先后到河北省、北京市多家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重点实地考察了药品电子监管现状及建立药品追溯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
  在肯定当前药品电子监管已取得成效的同时,调研组指出,实行药品电子监管不是一项短期工程,而是着眼于形成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为这项工作提供保障,而不能主要依靠监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覆盖范围,明确“十二五”期间对全部药品实施电子监管的工作规划。
  针对调研中多家药品企业反映的药品终端使用单位尚未开展电子监管工作,阻碍了药品可追溯性彻底实现的问题,调研组建议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建立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的工作机制,尽早将电子监管网络由目前的生产、经营环节,延伸到社会药店、医疗机构等使用环节,实现各环节的有效衔接。
  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和中央编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调研活动。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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