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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限量标准的理性考量


录入时间:2011-6-23 15:33:55
    有人担心,此次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可能让人产生标准过宽、存有保护色彩的疑问,但专家认为,这恰恰坚持了科学、严谨、理性、务实的原则
    6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组织制订的中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通过国家药典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人认为,此次SFDA组织制订的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可能引发与韩国标准30mg/kg、杭州标准60mg/kg相比较,让人产生标准过宽、存有保护色彩的疑问。但专家认为,此次国家标准的制订,恰恰体现了相关部门在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同时,不跟风、不盲从,坚持了科学、严谨、理性、务实的原则。 
    安全性为前提 
    保持限量标准在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可的安全标准范围之内。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对二氧化硫类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危险性评估为:以二氧化硫计,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0~0.7mg/kg,即一个60kg体重的成人,每天二氧化硫的摄入量不超过42mg。以党参为例,《中国药典》规定其日最大服用量为90g,按照400mg/kg的限度,即便是服用最大剂量,日摄入二氧化硫仅为36mg,远低于42mg的安全限度。 
    由于大气、水体以及土壤中含有二氧化硫、硫酸盐、亚硫酸盐等物质,植物体在生长和储存过程中,会有所吸收或吸附,所以植物体内都有一定含量的游离态和结合态的二氧化硫。FAO/WHO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第12.2.1项规定,草药及香料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不得超过150mg/kg”。对传统不使用硫磺熏蒸的中药材及其饮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也是与国际组织及国内食品添加剂相关限量标准规定保持一致。 
    另外,摄入少量的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对一些有硫磺熏蒸记载,但熏蒸后会降低中药材有效性或所含成分发生改变的品种,以及属于传统进口药材或地方习用药材的品种,均从严制订了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 
    标准制定依赖科研 
    国家药典委员会于2003年立项,对中药材及饮片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方法和限量进行研究,对中药材及其饮片开展本底、产地初加工品及市售商品二氧化硫残留的调查与评估,完成了数千批次样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积累了制定限量标准的研究数据。此次制订中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的科学依据,就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单位的长期研究及监测数据。同时,为保证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国家药典委员会多次召集来自药品监管、药品检验、行业协会、科研院校、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典委员、专家及饮片生产、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对中药材硫磺熏蒸、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汇集吸纳了药材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等各个领域的意见和建议。 
    历史及现实要求 
    由于硫磺具有消毒、保鲜、漂白、防腐的作用,对于部分含水量高,难以干燥,易发霉、变质、生虫的中药材,我国药农在产地粗加工过程中,传统习用硫磺熏蒸,起到防霉、防腐和干燥等目的,其应用历史较长。 
    近年来,在中药材防虫防霉方面,虽然有高温瞬时过热杀虫灭菌、辐射灭菌、气调仓储等技术,但面对我国中药材生产以药农为主体的千家万户模式,以上技术的推广使用尚需时日,其适宜性还有待观察。目前,对于药农的生产,尚无简便易行和经济有效的替代方法。对部分中药材,还无法完全禁止硫磺熏制,否则,会对药材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并波及市场供应。 
    当前,治理中药材硫熏问题,关键是防止在中药材粗加工过程中滥用或者过度使用硫磺熏蒸。因此,二氧化硫限量标准的制订,旨在加强对中药材硫磺熏蒸行为的管理。对于传统习用硫磺熏蒸的中药材及其饮片,严格控制和规范其硫磺熏蒸行为,坚决制止过度熏蒸;对传统不使用硫磺熏蒸的中药材及其饮片,禁止在产地粗加工过程中使用硫磺熏蒸,坚决制止滥用硫磺熏蒸。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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