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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工商部门今年将实施部分食品新标准 2007-01-12


录入时间:2007-1-12 8:18:27
    2006年,国内消费者经历了“苏丹红”鸭蛋、“嗑药”多宝鱼等一系列惊心动魄的食品安全事件,随着2007年新年钟声的响起,食品安全的好消息也接踵而至。最近,多宝鱼经过重新检测、加强质量监控后,纷纷“回游”北京、上海、广州市场;曾经“涉红”的蛋制品,在生产企业内部实施追溯制、外部增加苏丹红检测项目并实施鸡蛋标准后,也重返市场…… 

    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被曝光的同时,一些监管空白点、一些以前不为人们所重视和了解的健康隐患开始进入人们视野,因此,为了保障食品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今年国家质检、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并实施了部分食品新标准,重新修订了一些食品新规定,而且也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以下,我们将向大家介绍几个今年将要实施和进行的食品新规——— 
    食品包装容器市场准入制今年正式实施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已为首批通过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29家生产企业现场颁发了生产许可证证书。有关人士提醒,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购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应认准标有“QS”标志的产品。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将于今年8月底开始对此次列入准入范围的产品进行无证查处。 
    据了解,首批通过市场准入、取得生产许可证包括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北京德宝商三印刷有限公司、奇妙包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它们均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企业,申请准入的产品共有97个,覆盖了本次实施准入的全部六大类39种产品。 
    据介绍,,造成食品包装不合格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选用原材料不当;二是随意加入添加剂和助剂。而产品标准的缺失也是造成食品包装问题的原因。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将会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包装行业的总体水平。 
    速冻食品新标准今年6月实施 
    水饺、汤圆、馄饨、南瓜饼……目前,各大超市冷冻柜台里,这些散装速冻食品仍堂而皇之地裸装摆卖,在人来人往、顾客频频开盖翻查时,容易遭受二次污染。不过,新的《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已经正式出台,并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标准规定,不经预包装的速冻食品不得销售,有关专家表示,新标准的出台有望解决散装速冻食品的二次污染问题。 
    据了解,去年12月20日,由商务部制定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颁布实施。《规范》要求,超市出售散装食品应用防尘材料覆盖,设置隔离设施,以防二次污染。 
    《规范》还要求,超市生鲜区域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冷藏库(柜)温度为-2℃至5℃,冷冻库(柜)温度要低于-18℃。 
    新的《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已经出台,从今年6月1日起,不经过包装的散装冷冻面米制品将不允许再销售。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行业标准,主要是为了杜绝速冻食品出现卫生、生产日期等安全隐患。一旦正式实施,对质量有严格要求的企业一般都会参照这个行业标准跟进实施。
 据介绍,在速冻标准里,除强调加工食品的原料要质量优良、符合卫生要求以外,还要求速冻食品在强冷环境下,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迅速降到-18℃以下,现在一般正规的大型企业一般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就可以将体积较小的面米食品达到速冻要求,这样就能够更好地保持食品天然的色泽、风味以及营养成分。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 
    酱菜茶叶等13类食品今年需加贴“QS” 
    茶叶、酱油、啤酒等13类食品,从今年1月1起,贴有QS质量安全标识才可上市流通。今年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茶叶等十三类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据了解,第三批13类食品包括茶叶、糖果制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它们是继第一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在2004年1月1日和第二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在2005年7月1日进入无证查处后,第三批进入无证查处范围的食品。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计划在今年将所有种类食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届时所有食品都将加贴QS标志。如果食品是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即日起严禁回收食品“再回炉”加工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回收食品不能“再回炉”加工,也不能再作为生产原材料来生产加工食品。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实施食品回收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回收食品”共包括四个来源: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据介绍,为了避免将回收食品用于生产原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确认。 
    据悉,质监部门一旦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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