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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环节贪腐致“有毒食品”难绝


录入时间:2011-12-6 11:45:05
    整个2011年,“瘦肉精”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黑心烤鸭……有毒有害食品一次次挑战着人们的心理底线。
  如何给民众一个放心的餐桌,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大量事实表明,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是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查找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体制漏洞和机制问题,全面排查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风险点,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无疑是一条治本之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12月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获死刑。而在2007年到2010年10月间,该局医疗器械司、药品注册司、药品审评中心等多名官员因贪腐落马。
  宋寒松直言,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频繁发生职务犯罪,严重制约和削弱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阻碍我国食品安全发展进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勇透露,刑法规定的与行政执法有密切联系的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等,在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都有发生。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检察官王秋利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出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据他介绍,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审查环节多,手续复杂,相互监督制约等特点,犯罪分子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越来越困难,团体性犯罪呈蔓延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犯罪行为有职务权力的遮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此外,因接受当事人贿赂就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成为行为人渎职的重要动因。
  “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能够促进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通过制度的执行,使各部门监管人员在本职监管环节中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防护链。”宋寒松说。
  专项预防调查伴随同步预防 
  今年4月,上海“染色馒头”等一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相继曝光后,最高检预防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官王俊捷说,通知下发后,该院立即成立了专项预防工作小组,指派预防业务骨干同步介入案件,参与提审犯罪嫌疑人,掌握案情并了解“染色馒头”生产、销售全过程和行业“潜规则”,最终形成《关于对“染色馒头”案件的初步预防调查报告》。
  宋寒松认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一定要强化措施,在反贪、反渎部门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最高检预防厅要求,对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逐案登记、统计分析,全面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和风险环节;要探寻揭示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症结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在调查中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侦查部门移送。
  同时,要紧密结合当前查处的典型案件,开展同步预防。对查处的每一起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一案一预防、一案一剖析,深入分析管理层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内部管理的检察建议和预防对策,促进有关部门有效整改,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廉政风险防范制度。
  多管齐下打造监管“防护链” 
  2010年12月2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发生几家葡萄酒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干红事件。此后,昌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刘某、田某等5人因牵涉其中,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2011年9月2日此案开庭时,昌黎检察院牵头组织了县工商、税务、质监等30余个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人员旁听了庭审。
  宋寒松表示,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办案资源,通过举办展览、开展预防咨询等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据了解,为了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了许多好经验。
  一些检察机关密切与本地卫生、工商、质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相互通报情况,建立食品安全重大监管事项或重大隐患问题备案通报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向纵深发展。
  检察机关评估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后,针对存在的漏洞发放预警检察建议书,然后根据各单位回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此外,检察机关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签订责任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力争食品安全监管不发生重大事故,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不发生职务犯罪。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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