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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承诺食品安全


录入时间:2012-2-7 11:32:52
    本报北京2月6日讯 记者胡建辉 卫生部今天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意见稿要求,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意见稿规定,应将下列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合伤口的人员。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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