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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


录入时间:2012-8-20 8:13:59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告,禁止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说,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外观与食用盐极为相似,因此有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用盐加工制作食品,也有把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无限量地非法滥用,由此导致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东莞市食药局要求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餐饮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一律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对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餐饮服务单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对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食品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公众饮食安全负责。
    对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小型餐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东莞市食药局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控制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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