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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乳制品检疫办法实施 问题乳品应主动召回


录入时间:2013-5-15 10:04:00
   
   本月起,进出口乳制品监管新规--《进出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相关进口商,都要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名单应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预包装乳品还应有符合我国相关标准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向中国出口的乳品,要附上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要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保证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种类、产地、品牌。
    在此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若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此外,《办法》还要求,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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