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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销售金额近亿元 经4道工序变成品油


录入时间:2013-6-3 8:41:51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受到关注,因为涉及到人们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2011年,公安机关摧毁了一个覆盖14省区的"地沟油"犯罪网络,查获黑窝点6个、生产线2条、制成品100吨,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2名。作为集"掏捞、粗炼、倒卖、加工、批发、零售"于一体的,"全环节、跨省份"的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条,该案堪称"全国破获的第一案".
    今年4月1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到15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7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查获
    "地沟油"经4道工序成为成品油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早年经营猪油加工厂,后成立了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向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回收再加工业务。
    2011年7月,宁波警方在查处一起地沟油掏捞、粗炼案件时,发现这些掏捞的地沟油都被山东的一家公司收购。在调查取证后,他们发现了这家公司的秘密。在公司厂区最北侧有一个挂着料场牌子的钢结构大棚,拉起卷帘门,里面是一个存放有上百个盛满地沟油油桶的仓库,气味刺鼻难闻,从油桶里抽出来的地沟油呈浓稠的乳白状,是从收集地沟油的商贩手中买来的原料。在这里,这些原料被"洗白",用的就是旁边堆放着的"白土".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介绍,这些白土是一种吸附剂,通过吸附,可以去除油中的异味,而生产柴油的企业根本就用不着"白土".洗白后的地沟油,再经过水解、分体、蒸馏三道工序,去掉气味和杂质,形成成品油。
    调查
    几年来"地沟油"销售金额近亿元
    警方进一步调查格林公司的资金来往账目和通过对运油车辆跟踪发现,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一些个人粮油公司是主要买家。在那里,这些散发着臭味的地沟油摇身一变,又回到了餐桌上。柳立国自己也明白,这样的油不能吃。
    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方还拿出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的检测报告,报告上显示抽样调查的柳立国生产的成品油含有致癌物质多环芳烃,并且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电导率过高,并检出了胆固醇。长期食用这些所谓的"食用油"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工厂、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店、居民家庭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26万余元,流入药品加工和饲料企业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065万余元。
    柳立国被抓获后交代,他用于生产的地沟油原料除了从浙江进货以外,四川成都的地沟油也是主要来源之一。
    格林公司以每吨5500元至6000元的价格收购初级地沟油,加工后以每吨8000多元的价格卖给批发商,并最终流入食品市场进行销售。柳立国说,他生产的成品油不愁没有销路。
    在柳立国招募下,其亲友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国实施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审理
    一审两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陕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并指定宁波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罪,分别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李树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于双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刘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柳立国等七被告人一审宣判后,以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伪劣产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辩称,提炼地沟油是为了制作生物柴油而不是为了食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餐厨废弃油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国等人明知购买方系食用油经销商,仍将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予以销售,并最终流向食用油市场,且明知下家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销售,并最终流向药品加工和饲料等企业,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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