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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已合法化 四大问题需跟进解决


录入时间:2013-8-14 8:33:52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强一次性塑料发泡餐具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质检检联【2013】347号)。该《通知》的发布,明确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可合法用于盛装食品。
    明确了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通知》中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均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对生产企业要求首先应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其次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产品出厂检验,建立和保存检验记录,成品的标签标注要严格执行法规及标准规定。
    对经营单位要求建立进货登验制度,登验供货者的合法营业执照、产品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如产品检测报告。
    使用单位要求对购入使用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来路不明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明确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质量要求
    按照《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要求,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感官指标为色泽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异物,卫生理化指标为4%乙酸蒸发残渣≤30mg/L、65%乙醇蒸发残渣≤30mg/L、高锰酸钾消耗量≤10mg/L、重金属≤1mg/L和冷餐油或无色油脂脱色实验、乙醇脱色实验、浸泡液脱色实验均为阴性。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要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的要求,"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即没有在该标准列表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公布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添加剂共1628种添加剂中的物质,不得应用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的丁烷和滑石粉,在GB 9685标准列表中,可以用于塑料(PS)制品加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而有部分企业在生产中使用的荧光增白剂不在GB 9685列表及可用物质清单中,因此不得在生产中添加。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另外,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标注还应满足: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产品标准问题。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特殊性在于发泡的生产工艺及使用了易燃易爆的发泡剂,而《通知》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行标准为《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仅从聚苯乙烯材质上采用了通用的标准要求,而未对发泡的特殊工艺进行说明,也未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物理机械性能和实用性能提出要求。
    《通知》中仅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添加剂、制品及标签标识进行了规定,并未对原料进行要求,尤其是食品包装不得使用回收原料及原料应执行的标准。
    二是生产要求及许可问题。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与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的区别在于生产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及生产工艺不同。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市场准入制度,并对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安全防护七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同样用于食品的盛装,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通知》中则没有要求执行生产许可,不论是从企业管理还是市场监管,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都可能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三是地方法规与《通知》的关系问题。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自1999年由原国家经贸委颁布6号令淘汰后,陆续多地发布了地方法规对该产品淘汰,且截止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实施,仍有多地的淘汰政策未发布废止公告。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通知》中要求,"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而并未说明出现与地方法规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另外,对于21号令发布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在《通知》中没有说明。
    四是回收问题。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解读中强调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回收工作由商务部负责,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于重量轻、价值低、运输成本较高且不易清洗,回收难度较大,靠市场机制难以自发调节,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可能再次对环境造成污染,然而 《通知》中并未涉及回收问题。
    总之,《通知》的发布,说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可以合法用于食品的包装,但目前仍存在产品质量标准缺失,与非发泡一次性塑料餐具相比的国家相关要求明显宽松,可能造成不当市场竞争等诸多问题,行业人士希望相关部门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早日解决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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