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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


录入时间:2014-8-18 11:47:35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制定的部门。
    不应实行国内外标准双轨制
    “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注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杜黎明委员说,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是技术性监管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监测体系、食品安全认证体系等。就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看,仍然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标准过多且不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至少存在四个层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二是标准普遍偏低,相同食品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距甚远,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国内外标准的双轨制。对同一产品存在着出口产品标准和国内产品标准两个标准,客观上造成出口产品质量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
    杜黎明说,对于第一个问题修订草案已经提出将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但是对于第二、第三个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修改法律时要注意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在食品的质量上对国内和国外应一视同仁。”吴晓灵委员说,我们现在食品出入境标准都比较严,而对自己吃的东西把关不严格。既然出口的食品能够达到这个标准,国内的食品也可以达到,起码可以向这个方向努力。统一境内外食品标准和管理部门,有利于今后用国际标准提高国内的食品安全。
    审评委员会成员信息应公开
    修订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进行审查就应对审查结果负责。”张兴凯委员建议,增加条款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职责;增加条款明确审评委员会的成员信息公开机制;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公开机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说,标准和规范由谁来制定,修订草案写得不是很清楚。这项工作很繁琐又没有权力,但恰恰这对于规范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经常因为没有相关标准,监管部门推卸责任。所以,修订草案应明确标准规范制定的部门,以便追责。
    企业公布除商业秘密外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何晔晖委员说,食品安全标准非常重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也是前提。我们现在食品安全管理之所以职责不清,对违法行为惩罚处理不到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很多食品没有标准或标准不清。标准是管基本的。应该做到全覆盖,否则对于没有标准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谁来负责?标准制定错了,产生的后果谁来负责?标准是追究责任的基础。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标准一章写得不明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都指的是什么、制定的范围包括哪些,应该明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仇冰玉说,从基层的情况看,公众要求企业必须公布标准,但是企业标准涉及商业秘密部分企业又不愿意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建议增加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公布企业标准除商业秘密之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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