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该规定执行后发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出台前,有些地方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不一,给食品的全国流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成为地方实施保护主义的“挡箭牌”。为切实解决此问题,新《食品安全法》限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范围,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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