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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要独立设置盟市食药监局!


录入时间:2016-5-20 9:14:55

   5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于“科学设置“有岗位”,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是这样强调的: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3〕18号和国办发明电〔2014〕17号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同时要求:独立设置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未独立设置的,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是全文:

索 引 号  01151201X/2016-00050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  意见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6〕51号 成文日期 2016-05-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6〕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精神,全面落实“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落实“四有两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最严”要求,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5年6月,汪洋副总理在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要“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以下简称“四有两责”)的要求,抓住了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对于落实各方责任、强基层打基础、推动社会共治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认真落实“四有两责”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有两责”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四有两责”与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具体措施,确保“四有两责”落实到位。

  二、工作措施

  贯彻落实“四有两责”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和内党发〔2016〕8号为依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一)精准定位“有职责”,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求,高度重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统一领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重点难点问题。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编制专项规划。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实绩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应占总分值的5%以上。

  2.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制定工作规则,细化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沟通协作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推动各方齐抓共管,实现相关工作的无缝衔接,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3.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和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完善预警信息通报机制,严防发生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二)科学设置“有岗位”,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1.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3〕18号和国办发明电〔2014〕17号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2.独立设置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未独立设置的,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两块牌子。

  4.加快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要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内食药安委〔2015〕2号)要求,全面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到2016年底,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率达到60%以上,到2017年底全部达标。

  5.科学设置监管岗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的基础上,科学设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综合协调等岗位,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三)选准配强“有人员”,努力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1.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围绕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等职能,采取资源整合、人员调配等方式,配备具有“四品一械”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壮大专业化监管队伍,逐步解决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2.科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要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监管对象数量、抽检任务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常住人口总数比例不低于3.5人/万人,夯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基础。

  3.加快建立职业化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研究设立适应食品药品监管职业特点的技术职务体系,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分类管理,建立职业化检查员资格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的方式,加快建立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4.建立专兼职协管员队伍。嘎查村和城镇社区居委会依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监管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并参照社区网格管理员标准落实相应报酬,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四)强化监管“有手段”,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

  1.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稳定合理的增长机制,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食品药品技术支撑体系。整合旗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

  3.配齐执法基本装备,落实办公场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内食药安委〔2015〕2号)要求,统一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为监管人员配备日常检查、执法办案、市场抽检、样品检验必需的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装备。落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固定办公、业务和辅助用房。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业务和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总计不少于320平方米。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食品药品检验设备。自治区级食品检验机构具备安全性指标、卫生学指标全项检测能力和地方品种检测能力;自治区级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药品全项检测能力;自治区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具备95%以上的无源产品全项检测能力和部分常用有源产品检测能力。盟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具备85%以上项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具备食品药品快检能力。

  5.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已有的云平台、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的软件技术和一级部署、四级应用的建设策略,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协同办公、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应急指挥和信用信息系统,打造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要抓紧建设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寻、质量可控,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开通全区统一设置的12331投诉举报电话。

  6.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打牢爱岗敬业思想基础。广泛开展“四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监管技能学习培训,对不同类别的监管干部每年需达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学时数。

  (五)扎实履行“两责”,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责任落实。

  1.落实“日常检查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技术含量、规模大小和监管能力,合理划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层级监管重点和范围,推行网格化管理,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强化源头治理、过程监管和综合治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日常监督表格化、现场检查痕迹化的要求,分行业、分品种制修订“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指南,监督、指导、考核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情况对相关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及随机抽查,覆盖面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10%,企业总数低于10家的原则上全覆盖。

  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措施和考核办法,监督、指导、考核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直接监管对象(具体由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确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旗县(市、区)监管对象进行飞行检查及随机抽查,覆盖面不低于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30%,企业总数低于30家的原则上全覆盖。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监督、指导、检查、考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频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解决本地区“四品一械”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常监督检查要达到全覆盖。

  2.落实“监督抽检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强化监督抽检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抽检计划。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监督抽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全区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指导、考核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督抽检工作;针对舆情热点、突发事件等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项抽检。开展风险预警交流工作,对检验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评价,定期发布自治区本级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警示等信息。

  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达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抽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指导、考核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督抽检及快速检验工作,发布盟市级食品药品抽检质量安全信息。重点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聚餐场所以及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大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完成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达的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补充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快速检验工作,重点对农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协助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速检测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四有两责”落到实处

  认真落实“四有两责”是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的有效途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研究,确保“四有两责”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经常听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汇报,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开展考核奖惩。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逐级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及奖惩措施。对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三)完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诫勉约谈或责令限期整改;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参与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应责任;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处理;对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围绕食品药品科普知识、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鉴别等内容,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安全知识竞赛、“四进”等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安全饮食用药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曝光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防范能力,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社会公众知晓率不低于90%,其中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常识普及率不低于95%,食品药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达到80%,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行为更加科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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