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