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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药典中关于培养基预培养的相关要求分散在以下几个核心通则章节中:
(1)四部通则9203《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明确要求所有商品化预制培养基、自配培养基,投入使用前需完成无菌性检查,通过空白培养确认无外源污染,这是预培养操作的核心法规依据,同时新增了商品化培养基需提供有效期确定资料的要求。
(2)四部通则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补充了培养基平板使用前需通过适宜方式(层流罩/培养箱)充分干燥的要求,明确需通过空白预培养排除平板本身带菌导致的假阳性结果。
(3)四部通则1101《无菌检查法》
规定无菌检查用的培养基,在样品检测前需进行不少于14天的预培养,确认无菌后方可投入使用,保障无菌检查结果的可靠性。
即用型培养基做环境监测是否需要预培养,核心取决于该产品是否经过终端灭菌,相关要求可参考药典及行业规范,具体说明如下:
一、核心判定规则
终端灭菌的即用型培养基:若产品生产过程中完成了终端辐照灭菌(如钴60灭菌),且全程在A级洁净环境下分装、双层包装,符合药典中“终端灭菌”的防护要求,无需进行100%预培养。
非终端灭菌的即用型培养基:若产品未经过最终的终端灭菌工序,仅完成前期配制、分装,使用前必须进行100%预培养,避免将外来污染物带入监测环境,防止出现假阳性结果。
即使是终端灭菌的即用型培养基,也建议每批随机抽取3个平皿做空白对照培养,验证批次无菌性,进一步降低检测风险。
使用前需严格核对产品说明书,确认其灭菌工艺、无菌保障等级,再结合所在行业的合规要求执行操作。
注:本文属海博生物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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