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加入收藏  |   客服热线:400-0532-596
海博微信公众号
海博天猫旗舰店

aboutus

常见问题解答

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 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其它问题
  • 化学溶剂替代试验应如何选择化学溶剂种类和替代试验条件?
  • 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
  • 对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9685-2016)附录 A 中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其添加剂应如何使用?
  • 粽叶、石锅等使用天然材质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企业在标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如何理解“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
  • 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上商城 | 在线客服 | 联系我们
    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锦汇路1号A2栋
    业务联系:400-0532-596 0532-66087773
         0532-66087762 0532-81935169
    邮  箱:qdhbywg@vip.126.com
    产品技术咨询
      工作日(周一至周六8:00-18:00):
      18562658263 13176865511
      其它时段:13105190021
    投诉与建议:13105190021 13006536294
    (注:以上手机号均与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