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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白酒产品抽样合格率90.5% 2007-02-26
2007-2-26 8:08:28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 白酒食品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7家企业生产的147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5%。
  抽查结果表明:通过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提升了企业质量意识,使白酒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持续保持稳定。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是个别产品杂醇油含量超标。杂醇油是指甲醇、乙醇以外的高级醇类,因其沸点比乙醇高,在酒尾中含量较高,杂醇油与有机酸酯化生成酯类,是酒中重要的香味成分,但其对人体的麻醉作用比乙醇强,且在人体中停留时间长,能引起头痛等症状。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对杂醇油含量做出了限量要求,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杂醇油含量超标。
  二是酒精度达不到明示要求。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生产企业在标签上向消费者加以明示,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度。抽查中有个别产品酒精度达不到明示的要求。
  三是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己酸乙酯是浓香型白酒的主体香气成分,其含量高低影响白酒的香型和风格,同时也是判定浓香型白酒等级的关键指标。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己酸乙酯的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四是总酯含量不合格。总酯是白酒产品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高低及香型有关,总酯含量过高和偏低,都会影响白酒的品质。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总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五是个别产品总酸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总酸是指白酒中含有的有机酸,其绝大部分为挥发酸,是白酒中的呈香、呈味物质,起到调味作用。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的总酸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六是标签标识不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明确规定,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等信息。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大力宣传,扶优扶强;对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予以曝光,以引导消费。同时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切实从源头抓好质量,促进白酒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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