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灭菌要求
微生物检测用的玻璃器皿、金属用具及培养基、被污染和接种的培养物等,必须经灭菌后方能使用。
(一)干热和湿热高压蒸气锅灭菌方法
1.灭菌前准备
(1)所有需要灭菌的物品首先应清洗晾干,玻璃器皿如吸管、平皿用纸包装严密,如用金属筒应将上面通气孔打开。
(2)装培养基的三角瓶塞,用纸包好,试管盖好盖,注射器须将管芯抽出,用纱布包好。
2.装放
(1)干热灭菌器:装放物品不可过挤,且不能接触箱的四壁。
(2)大型高压蒸气锅:放置灭菌物品分别包扎好,直接放入消毒筒内,物品之间不能过挤。
3.设备检查
(1)检查门的开关是否灵活,橡皮圈有无损坏,是否平整。
(2)压力表蒸气排尽时是否停留在零位,关好门和盖,通蒸气或加热后,观察是否漏气,压力表与温度计所标示的状况是否吻合,管道有无堵塞。
(3)对有自动电子程序控制装置的灭菌器,使用前应检查规定的程序,是否符合于进行灭菌处理的要求。
4.灭菌处理
(1)干热灭菌法:此法适应于在干热情况下,不损坏、不变质、不蒸发的物品、较常用于玻璃器皿、金属制品、陶瓷制品等的灭菌。
a. 器械器皿应清洗后再干烤,以防附着在表面的污物炭化。
b. 灭菌时安放物品不能过挤,不要直接接触底和箱壁,物品之间留有空隙。
c.灭菌时将箱门关紧,接上电源,先将排气孔打开约30min,排除灭菌器中的冷空气,温度升至160℃调节指示灯,维持1.5 –2h。
d.灭菌完毕后或温度升温过程中,须在60℃以下才能打开箱门。
(2) 手提式高压锅或立式压力蒸气灭菌器的使用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 手提式高压锅在主体内加入3L清水,立式高压锅加水16L(重复使用时应将水量补足,水变混浊需更换)。
b. 手提式压力锅将顶盖上的排气管插入消毒桶内壁的方管中(无软管或软管锈蚀破裂的灭菌器不得使用)。
c. 盖好顶盖拧紧,勿使漏气;置灭菌器于火源上加热,立式压力锅通上电源,并打开顶盖上的排气阀放了冷气(水沸腾后排气10-15min)。
d. 关闭排气阀,使蒸气压上升到规定要求,并维持规定时间(按灭菌物品性质与有关情况而定)。
e. 达到规定时间后,对需干燥的物品,立即打开排气阀排出蒸气,待压力恢复到零时,自然冷却至60℃后开盖取物,如为液体物品,不要打开排气阀,而应立即将锅去除热源,待自然冷却,压力恢复至零,温度降到60℃以下再开盖取物,以防突然减压液体剧烈沸腾或容器爆破。
(3) 卧式压力锅蒸气灭菌器的使用按下列步骤进行:
a. 关紧锅门,打开进气阀,将蒸气引入夹层进行预热,夹层内冷空气经阻气器自动排出。
b. 夹层达到预定温度后,打开锅室进气阀,将蒸气引入锅室,锅室内冷空气经锅室阻气器自动排出。
c. 待锅室达到规定的压力与温度时,调节进气阀,使保持恒定至规定时间。
d. 自然或人工降温至60℃再开门取物,不得使用快速排出蒸气法,以防突然降压,液体剧烈沸腾或容器爆破。
e.使用自动程序控制式压力蒸气灭菌器,在放好物品关紧门后,应根据物品类别按动相应开关,以便按要求程序自动进行灭菌,灭菌时必须利用附设仪表记录温度与时间以备查,操作要求应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进行。
5.灭菌温度与时间
(1) 干热灭菌器灭菌温度160℃,1.5-2h。
(2) 压力蒸气灭菌锅灭菌温度与时间见表34-1。
表34-1
物品 |
灭菌时间,min |
115℃ |
121℃ |
不含糖等耐热物质培养基 |
|
15 |
含糖类等不耐热培养基 |
15-20 |
|
染菌培养物 |
|
30 |
器械器皿 |
|
30 |
(二)间歇灭菌方法
1.灭菌方法系利用不加压力的蒸气灭菌,某些物质经高压蒸气灭菌容易破坏,可用此法灭菌。
(1)将欲灭菌物品置于锅内,盖上顶盖,打开排水口,使器内余水排尽。
(2)关闭排水口,打开进气门,根据需要消毒10~20min.
(3)灭菌完毕关闭进气门,取出物品待冷至室温温度,放入37℃温箱过夜,次日仍按上述方法消毒,如此三次,即可达到灭菌目的。
2.血清凝固器使用方法,培养基中含有血清或鸡蛋特殊成份时,因高热会破坏其营养成份,故用低温,可使血清凝固,又可达到灭菌目的。
(1)在使用该法灭菌的血清等分装时,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试管、平皿也经灭菌后使用。
(2)将培养基按要求使成斜面或高层,加足水后,接上电源,升温75~90℃1h灭菌,放37℃温箱过夜,再如此灭菌三次。
3. 煮沸消毒:可用煮锅或煮沸消毒器,水沸腾后再煮5~15 min,也可在水中加入2﹪石炭酸煮沸5 min,加入0.02﹪甲醛,80℃煮60 min均可达到灭菌目的,但选用煮沸消毒的增消剂时,应注意对物品的腐蚀性.
4. 灭菌处理:灭菌后物品,按正常情况已属无菌,从灭菌器中取出应仔细检查放置,以免再度污染.
(1) 物品取出,随即检查包装的完整性,若有破坏或棉塞脱掉,不可作为无菌物品使用.
(2) 取出的物品,如为包装有明显的水浸者,不可作为无菌物品使用.
(3) 培养基或试剂等,应检查是否符合达到灭菌后的色泽或状态,未达到者应废弃.
(4) 启闭式容器,在取出时应将筛孔关闭.
(5) 取出的物品掉落在地或误放不洁这处,或沾有水液,均视为受到污染,不可作为无菌物品使用.
(6) 取出的合格灭菌物品,应存放于贮藏室或防尘柜内,严禁与未灭菌物品混放.
(7) 凡属合格物品,应标有灭菌日期及有效期限.
(8) 每批灭菌处理完成后,记录灭菌品名、数量、温度、时间、操作者。
有毒有菌污物处理要求
微生物实验所用实验器材、培养物等未经消毒处理,一律不得带出实验室。
1. 经培养的污染材料及废弃物应放在严密的容器或铁丝筐内,并隼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待统一进行高压灭菌。
2. 经微生物污染的培养物,必须经121℃30 min高压灭菌。
3. 染菌后的吸管,使用后放入5﹪煤酚皂溶液或石炭酸液中,最少浸泡24h(消毒液体不得低于浸泡的高度)再经121℃30 min高压灭菌。
4. 涂片染色冲洗片的液体,一般可直接冲入下水道,烈性菌的冲洗液必须冲在烧杯中,经高压灭菌后方可倒入下水道,染色的玻片放入5﹪煤酚皂溶液中浸泡24 h后,煮沸洗涤。做凝隼试验用的玻片或平皿,必须高压灭菌后洗涤。
5. 打碎的培养物,立即用5﹪煤酚皂溶液或石炭酸液喷洒和浸泡被污染部位,浸泡半小时后再擦拭干净。
污染的工作服或进行烈性试验所穿的工作服、帽、口罩等,应放入专用消毒袋内,经高压灭菌后方能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