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7.1 在设计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时必须同时满足本标准中相应级别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和GBl4925—2001《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中的要求。
7.2 在设计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时必须充分考虑动物活动本身产生的危险(如产生气溶胶,撕咬抓挠对人的危害等),并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实验室设计建设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7.3 使用实验脊椎动物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必须与一般动物繁殖设施实施物理隔离。
7.4 三级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的动物必须置于带有净化通风装置的负压箱笼系统内。
7.5 四级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的动物,在安全柜型实验室中必须置于Ⅲ级生物安全柜中;在穿着正压服型实验室中,工作人员必须穿着正压服,动物则必须置于带有净化通风装置的负压箱笼系统内。
8 生物危险标志及使用
8.1 生物危险标志
见下图1 (注现在还没有)
生物危险标志
8.2 生物危险标志的使用
9 新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验收和现有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检测
9.1 新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验收和启用。分为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验收和批准启用三个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新建的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必须先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然后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启用。
专家组验收时必须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实地验收检查和对工作人员的抽查考核,并提出验收报告。
a)立项报告和相关文件;
b)实验微生物危害评估报告;
c)设计任务书、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如已纳入基建项目,基建程序所要求必备的其他文件;
d)可部分参照JGJ 71—19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和检测报告;
e)第三方检测报告,包括各房间压差、洁净度、噪声和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检漏等;
f)实验室使用和操作技术规程;
g)实验室管理制度;
h)实验微生物操作规程(每种一份);
i)紧急情况处理规程;
j)工作人员(含本人签字)登记表;
k)实验室内仪器登记表;
1)工作人员培训记录;
m)工作人员体检(含血清检查)和免疫接种登记表;
以上(f~m)各项应汇总装订成一册,封面标题为“生物安全手册”。登记表和记录部分应留有足够空间供后续之用。
n)实验室使用登记本(工作日志);
o)紧急情况登记和处理记录本。
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作人员以口试或笔试的形式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9. 2 现用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和Ⅱ级生物安全柜的检测
10 现用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使用和维护
10.1 现用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使用和维护必须按本标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的要求进行。
10.2 对已通过验收的实验室中与生物安全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不能擅自进行改动。
10.3 如确需变更实验室的结构和设备,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
10.4 实验室应由专业人员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应急和定期检修与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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